(2016)陕012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农民。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1977年9月25日生,农民。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8月18日前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冻结、扣划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