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7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美仙与林守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仙,林守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564号原告:黄美仙。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守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仙诉被告林守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仙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美仙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黄美仙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