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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坤,梅河口市新合镇得胜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梅河口市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580号原告:张坤,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河口市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普仁,村主任。原告张坤与被告梅河口市某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坤负担。审 判 员  郭海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