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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蔡树玲与被告邹长喜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721号(反诉被告)原告:蔡树玲(反诉原告)被告:邹长喜原告蔡树玲与被告邹长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反诉原告邹长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邹长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邹长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邹长喜负担。审判员  张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