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蔡树玲与被告邹长喜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721号(反诉被告)原告:蔡树玲(反诉原告)被告:邹长喜原告蔡树玲与被告邹长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反诉原告邹长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邹长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邹长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邹长喜负担。审判员 张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