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葛均密与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均密,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葛均密,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隋海波,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葛均密与被执行人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磐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