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欧登富与被执行人朱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登富,朱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欧登富,男,个体户。被执行人:朱云玲,女,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登富与被执行人朱云玲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朱云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欧登富借款1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现已履行57840元,其余部分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云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