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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王菊与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华俊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菊,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华俊,张路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财保107号申请人:王菊,女,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被申请人: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梁华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梁华俊,其他一般情况不详。被申请人:张路姐,女,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申请人王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5500000元。请求: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梁华俊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及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的房产;2.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路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的房产;3、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路姐名下车牌号为皖A×××××广本汽车一辆4、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梁华俊银行账户(账号:62×××47,)及被申请人张路姐银行账户(账号:13×××18,)内5500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王菊以段宗超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商业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梁华俊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依法立即查封、扣押梁华俊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的房产,查封期限3年;三、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张路姐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四、依法立即查封、扣押张路姐购买的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购房款,查封期限3年;五、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张路姐名下车牌号为皖A×××××广本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六、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梁华俊银行存款:户名:梁华俊,账号:62×××47,冻结期限1年;七、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路姐银行存款:户名:张路姐,账号:13×××18,)冻结期限1年;八、以上合计查封、冻结财产价值或存款5500000元九、同时依法立即查封段宗超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王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嫣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