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2001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魏某,男,汉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