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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2001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魏某,男,汉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