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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与被告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913号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威海环翠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