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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杨××与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3民初188号原告杨××,女。委托代理人周永山,蒙自市文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熊××,男,。原告杨××与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向被告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告期已届满,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未到庭参加应讼,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3月初按农村风俗结婚并同居,×年×月×日生育长子熊×1,×年×月×日生育长女熊×2。1999年11月8日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原告被告同居期间常常为家庭琐事互相争吵,并且导致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且被告人存在赌博行为,将家中用于生活的购置肥料、农作物种子的资金用于赌博,并屡教不改。2013年2月27日,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折磨,只好到外面打工直至到现在。原告与被告分居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的破裂,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共同生育的长子熊×1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共同生育的长女熊×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1999年3月初按农村民族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熊×1,×年×月×日生育长女熊×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现原、被告分居已有3年。现原、被告所生子女均未成年,长子熊×1就读于建水实验中学,长女熊×2就读于蒙自市第三中学,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认证的原告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村委会证明原件一份、全户人员简况表原件一份、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且不能正确处理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分居长达3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本案事实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一儿一女,均未年满十八周年,属被监护人,由原告抚养监护长女熊×2,长子熊×1由被告抚养,相对符合原、被告现在的生活实际,也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与被告熊××离婚。二、子女抚养:长子熊×1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长女熊×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成勇审 判 员  李 谦人民陪审员  孙开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