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田荣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荣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87号罪犯田荣成,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成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荣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2003)川刑复字第118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8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德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田荣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荣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荣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荣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8年12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