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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彭传金与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传金,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彭传金,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号盈嘉酒店22楼,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宜仲民裁字第19号裁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合法收入124413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