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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洋与北京奥丝邦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北京奥丝邦商贸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019号原告:王洋,男,199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北京奥丝邦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法定代表人:林守海,男,公司负责人。原告王洋诉被告北京奥丝邦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王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洋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洋负担。审 判 长  张建颖审 判 员  石海云人民陪审员  杨红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