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明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王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张明芳,王亮,黄冈市温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黄冈市温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33号。负责人夏学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亮,司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温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北潘家湾,组织机构代76413728-5。法定代表人张东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温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团风经济园。法定代表人张冬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明芳、王亮、黄冈市温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黄冈市温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经审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足额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樊劲松审判员 付焰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