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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波涛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0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波涛,男,1970年5月2日出生,俄罗斯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塔城地区额敏县。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塔城市检公诉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波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波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12日,被告人孙波涛在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申请了一张长城环球通信用卡。自2012年10月18日至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孙波涛共恶意透支本金为37506元,利息22292.96元,合计59798.96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波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本息合计59798.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孙波涛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处罚。被告人孙波涛辩称:我认罪伏法,只因为把卡借给了朋友,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以后一定牢记此次教训,希望法庭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2日,被告人孙波涛在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申请了一张长城环球通信用卡。自2012年10月18日至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孙波涛共恶意透支本金为37506元,利息22292.96元,合计59798.96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同时查明:1、被告人孙波涛退赔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支行本金及利息59798.96元,罚息16001.04元,合计75800元。2、被告人孙波涛经额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孙波涛取保候审的时间以及被告人身份信息、银行催款还款等情况;2、证人蒋鲁荣证言,证实截止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在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行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已拖欠本息59798.96元;3、被告人孙波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办卡及透支信用卡的事实;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孙波涛均无异议,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提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波涛明知个人办理的信用卡已透支,经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支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没有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归还透支金额,截止2015年6月24日已透支本息合计59798.96元,主观上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波涛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波涛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波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梁启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君塔城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本法律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