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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昌银、彭秀珍、彭红霞、赵彭菲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银,彭秀珍,赵彭菲,彭红霞,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05民初1292号原告:赵昌银,系受害人赵忠君之父,汉族。原告:彭秀珍,系受害人赵忠君之母,汉族。原告:赵彭菲,系受害人赵忠君之女,汉族。原告暨原告赵彭菲的法定代理人:彭红霞,系受害人赵忠君之妻,汉族。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湖北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章华南路**号。代表人: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原告赵昌银、彭秀珍、彭红霞、赵彭菲(以下统称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昌银、彭红霞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被告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旺、赵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赵忠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41020元(27051元/年×20年),丧葬费23660元(47320元/年÷12个月×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287020元,其中赵彭菲90960元(18192元/年×10年÷2人),彭秀珍98030元(9803元/年×20年÷2人),赵昌银98030元(9803元/年×20年÷2人)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1166.79元(47320元/年÷365天×3人×3天),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903866.7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7日上午,原告的亲属赵忠君到潜江市老新镇烈士村9组泵站排水渠边钓鱼时,不慎将钓鱼竿碰到前方上空低悬的10KV高压线遭电击倒地,后送至老新镇卫生院徐李卫生所抢救无效死亡。经查,事发地段属于人员往来的通道,而被告架设的高压线过低,架设不规范,警示标志不明显等严重过错,应当承担造成赵忠君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触电的事实属实;2、该线路产权人属本公司所有,架设规范,警示标志明显,对地距离符合要求;3、受害人的行为为法律禁止性行为,即高压线下禁止钓鱼;4、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赵彭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无异议,赵昌银、彭秀珍无证据证明丧失劳动能力,均不足60周岁,本案中不应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三人三天,交通费无票据,不应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以40000元为宜,且应计入损失总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⑼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是事故发生地的照片,该照片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故发生地的本来面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⑾不是鉴定意见,不能证明赵昌银与彭秀珍无劳动能力,本案中不予采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7日上午,原告的亲属赵忠君到潜江市老新镇烈士村9组泵站排水渠边钓鱼过程中,其所持钓鱼竿不慎碰到正上方10KV裸体输电线路触电身亡,殁年33周岁。造成受害人赵忠君触电死亡的输电线路电力经营者为被告,事发地位于被告所有的赵老线老11开关172号电杆与烈士泵站变压器之间,172号电杆距事发地17米,该电杆上与烈士泵站变压器电杆上均悬挂有“高压线下,禁止钓鱼”字样及图案的警示牌;输电线路A线弧垂距地面5.64米,C线弧垂为5.70米,架空于通往农田的通道和排水渠上。赵忠君生于1982年10月8日,生前系潜江市老新镇徐李小学老师,大学文化,城镇居民。赵忠君与彭红霞共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赵彭菲(现年8周岁)。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给原告3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因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所产生的纠纷,被告作为高压电力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赵忠君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辨认警示标志,也应当知道高压输电线下钓鱼存在的触电危险,其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应减轻被告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认定如下:⑴原告主张的因赵忠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41020元、丧葬费23660元、赵彭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90960元,对方当事人无异议,予以认定;⑵原告彭秀珍和赵昌银主张的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潜江市中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仅能证实彭秀珍和赵昌银患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冠心病,不能佐证彭秀珍和赵昌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其主张无劳动能力,缺乏充分的证据,不予认定;⑶原告主张的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1166.79元,根据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予以认定;⑷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未提交有效票据,不予认定;⑸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根据受害人的家庭情况及原告所受的精神打击以及被告的答辩意见,酌情认定4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经认定的各项损失共计696806.79元,由被告赔偿60%即418084.07元,抵扣被告已付的30000元,还应赔偿388084.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昌银、彭秀珍、彭红霞、赵彭菲388084.07元。二、驳回原告赵昌银、彭秀珍、彭红霞、赵彭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39元,由原告赵昌银、彭秀珍、彭红霞、赵彭菲负担6539元,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负担6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国新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灿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