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9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远平与广州携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015执986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平,广州携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9865号申请执行人:陈远平,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马兴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携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韩学军。关于陈远平与广州携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旅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团队运作资金2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本院在执行(2014)穗天法执字第5529号案(申请执行人:冼迎经,被执行人:携旅公司,案由:劳动争议)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韩学军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实际由另外的股东经营,因股东纠纷,该司无法继续经营,被执行人已搬离住所地,下落不明。另查,广州市旅游局已于2014年12月4日吊销被执行人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号:(2015)穗天法执字第8306号,申请执行人:高源湖,被执行人:携旅公司,案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016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9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无正文)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震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