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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7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天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山东海运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海运航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489号原告:青岛天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7号711室。法定代表人:罗云,总经理。被告:山东海运航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辽阳西路18号兴业大厦15号楼1511室。法定代表人:徐峰。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天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运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青岛天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青岛天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