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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刚平诉被告杨兴全、葛跃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刚平,杨兴全,葛跃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78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付刚平,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唐先胜,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兴全,男,汉族,1947年7月1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葛跃先,女,汉族,1950年3月14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刚平诉被告杨兴全、葛跃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刚平撤回对被告杨兴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本院收取23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 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燕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