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冷祥平与吴明熊、邓海涛、冷祥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祥平,吴明熊,邓海涛,冷祥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冷祥平,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吴明熊,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邓海涛,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冷祥能,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新宁县人。申请人冷祥平与被执行人吴明熊、邓海涛、冷祥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