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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民初2043号原告王薇与被告黄麟婷、杨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薇,黄麟婷,杨必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2民初2043号原告:王薇。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林,湖南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麟婷。被告:杨必成。原告王薇与被告黄麟婷、杨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林、被告黄麟婷、杨必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黄麟婷的借款合同;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偿还到期借款利息一万八千元,并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的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判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黄麟婷是朋友关系,2014年11月黄麟婷说她急需用钱,要其帮忙借钱给她。出于对朋友的帮助和信任,其于2014年11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了黄麟婷。当时黄麟婷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每一季度结息一次,被告黄麟婷按时在每一个季度支付借款利息。2016年3月,被告黄麟婷向其要求继续借用该款两年,因其以前的借款利息已经结算清楚,故2016年3月3日黄麟婷又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利息为2016年11月11日前2分的利息,2016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2日,每月利息按1分5计算,按季结算。以后被告按季支付利息,直到2016年的第二季度,被告非但没有按时将借款利息给我,还明确说明不支付借款利息给其,其提出先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推拖没有钱偿还。现被告违约,使得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另被告黄麟婷与被告杨必成是合法夫妻关系,黄麟婷的借款债务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迫于无奈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黄麟婷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借款时其老公杨必成不知情,款是其帮其父亲借的,当时其在其父亲店里打工,所以钱也是借给其父亲所用,款先是转入到其的账户再转入到其父亲的账户。原告催款时其也是同意还款的,只是当时经济困难,提出暂缓还款,没有讲不偿还,等经济好转后其会全部还清借款。被告杨必成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若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当知情,虽然其与黄麟婷是夫妻关系,但其对此债务并不知情,直到原告起诉时其才知道这笔债务,其认为这笔债务是黄麟婷的个人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薇与被告黄麟婷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被告黄麟婷急需钱,向原告借款,11月11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借给了黄麟婷人民币300000元,当时黄麟婷出具了借条给原告王薇,并约定月息为2分,每一季度结息一次,借款到期后,被告黄麟婷要求继续借款,于2016年3月3日换写了一张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王薇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2016年11月11日前月息贰分,2016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月息为壹分伍厘,每季度结算一次。”后被告黄麟婷偿还利息至2016年5月11日,本金及下欠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一直未付,故酿成纠纷。另查明,被告黄麟婷与被告杨必成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至今均是夫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麟婷向原告王薇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偿还利息,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黄麟婷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黄麟婷偿还本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必成辩称,其妻子黄麟婷向原告借款其一直不知情,具此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经营、消费与支出,应认定此借款系黄麟婷个人债务,其不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纵观本案事实,被告黄麟婷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时间达两年有余,2015年5月11日之间的利息已全部付清,且被告杨必成并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辩称观点,应承担本案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被告此辩称观点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2016年11月11日前按月息贰分计算,2016年11月11日以后按月息壹分伍厘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薇与被告黄麟婷的借款合同;二、限被告黄麟婷、杨必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薇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间届满时止;三、驳回原告黄麟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15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共计4015元,由被告黄麟婷、杨必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衡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