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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锐、许代玉诉仙桃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锐,许代玉,仙桃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411号原告:刘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许代玉,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春。被告:仙桃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荣。原告刘锐、许代玉与被告仙桃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锐、许代玉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锐、许代玉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锐、许代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原告刘锐、许代玉负担。审判员  孙仁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