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董建与曹跃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跃,董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3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建。委托代理人:牛建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曹跃因与被申请人董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4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跃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就风险金返还问题协商未果”错误,曹跃未收到2万元风险金。2、2014年9月2日,董建的诉状仅说签订协议书,未提及风险金,还写双方进行了移交。如果移交,应当有风险金的移交,至少应当打欠条。3、董建关于2万元的来源说法前后不一致。在(2014)铜民初字第2669号一案开庭笔录中,董建陈述2万元系从其农行卡内取出,本案陈述从其父亲手里要的钱,并未从银行卡内取款。后又说其向本镇一个叫李晓庆处借的,无利息。一年不到时间,董建即忘了款项来源,且关于款项移交过程,董建的陈述亦不符常理。4、董建庭审时的陈述也证明其知道应当打收条。董建至少有以下机会:一是不打条不给钱,二是不退风险金不交接,三是董建找到代理人后将协商过程录音。但现有事实说明董建没有缴纳风险金,双方没有协议解除合同。5、协议写“所交”还是“应交”是书写人的习惯,“所交”不意味着“行为人义务的完成状态”的含义。据董建称其去时协议是写好的,看过后签字,签完后给钱,充分说明双方签订协议时曹跃并未拿到风险金。实际上,曹跃本想收取风险金,但由于曹跃妻子当时坐月子,需人照顾,董建又说交不了风险金,曹跃无奈放弃索要风险金。如果董建真交了风险金,就不会一走了之。6、曹跃存在损失但因举证困难,不会打官司才未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明知“测谎并非法定证据一种”,不应要求当事人花钱测谎。二、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董建提交意见称,1、董建与曹跃对协议实际履行时间均无异议,董建签订协议时已实际交付2万元。2、董建与曹跃不是朋友、亲属关系,按正常交易习惯,曹跃移交的快递二部有一些财产,为防止董建经营中出现差错,出于利益保护,收取风险金符合常理。3、曹跃当时并未向董建出具收条,主要原因是曹跃告知协议条款有明确的注明,可作为收条使用。4、双方协商协议终止时,曹跃从未否认收取2万元风险金的事实,只是在退还风险金的数量上出现分歧,这是董建起诉的主要原因。本院经审查认为,1、案涉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曹跃“所交”风险金为2万元,根据该表述的文义理解,协议约定的2万元已经交纳。2、根据协议书内容,对于董建在快递派送过程中出现的延误、错件、丢失等现象、董建不愿继续派送所造成的损失、董建在承包期内转给别人,曹跃均要从风险金中扣除损失。如董建不缴纳风险金,双方无法履行上述协议约定。故一、二审判决认定董建已向曹跃交付2万元风险金并无不当。曹跃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曹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道丽审 判 员 陈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尚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庆姝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