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建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经理。被执行人任建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建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4)郴苏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钟 检审 判 员 曾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