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朱丽娜与岳冠龙、杨梅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丽娜,岳冠龙,杨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财保63号申请人:朱丽娜。被申请人:岳冠龙。被申请人:杨梅香(系岳冠龙妻子)。申请人朱丽娜因与被申请人岳冠龙、杨梅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坐落于××房屋(价值77.5万元)进行诉前轮候查封。担保人连天山已向本院提供连天山名下坐落于××房屋进行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77.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岳冠龙、杨梅香坐落于××的房屋(价值77.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连天山名下坐落于××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文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