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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泰州市大唐化工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嘉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大唐化工有限公司,金坛市嘉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大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唐国斌,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坛市嘉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该××经理。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大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坛市嘉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3)坛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金坛市嘉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大唐化工有限公司偿付货款4811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金额481125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3年11月11日起算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7元,公告费900元,合计9417元,由被告金坛市嘉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因被执行人金坛市嘉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大唐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坛市嘉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金坛市嘉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苏D×××××车辆已于2016年6月17日查封,但找不到;金坛市嘉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加入失信人名单,已限制工商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被金坛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现服刑于边城监狱。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措施、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金坛市嘉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孟繁旭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