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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4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东亮与李喆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亮,李喆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263号原告:刘东亮,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李喆,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亮诉被告李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8.5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8.5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