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禹立江与周永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立江,周永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344号原告:禹立江,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周永玖,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禹立江与被告周永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禹立江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立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禹立江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安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