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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禹立江与周永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立江,周永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344号原告:禹立江,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周永玖,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禹立江与被告周永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禹立江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立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禹立江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安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