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廖大平与温定友、田美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大平,温定友,田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廖大平。被执行人温定友。被执行人田美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大平与被执行人温定友、田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定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廖大平煤球欠款13235元,负担诉讼费196元,被执行人田美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温定友、田美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春兰审判员 刘志群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