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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甄国强与天水天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国强,天水天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财保16号申请人:甄国强,男,生于1951年11月17日,汉族。被申请人:天水天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泰山路31号。法定代表人:宋红朝,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甄国强于2016年10月11日向天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水天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天水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2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甄国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甄国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水天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被申请人天水天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晨曦二O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胡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