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孟范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范升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刑初389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范升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长华,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范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淑豹、被告人孟范升及辩护人刘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13年至2015年,大连阳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大药房)每年为店庆活动,都从被告人孟范升处购买大量“舒肤佳”牌香皂等洗化用品,用于向客户赠送。2016年1月份,被告人孟范升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地以每箱人民币150元(每块人民币2元)的价格购买“舒肤佳”香皂500箱(每箱72块,每块125克,纯白香型)。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孟范升将上述香皂以每箱人民币244.8元(每块人民币3.4元)的价格销售给阳光大药房,获赃款人民币122400元。阳光大药房将上述香皂作为十五周年店庆向消费者赠送,被消费者反映为伪劣商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尚未发放的该香皂21437块予以收缴,并对其随即抽样鉴定。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孟范升销售给阳光大药房的标有“舒肤佳”商标的香皂并非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产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范升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孟范升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只是图便宜,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是特别明显。涉案的范围比较小,没有殃及社会其他企业和人员;到案后能够主动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比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孟范升在亲属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224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舒肤佳香皂(照片)、付款单、采购收货单、收条、中国商标网网上查询结果、鉴别报告书、证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单某、刘某1、历某、刘某2、张某、孙某、安某、王某证言、被告人孟范升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抽取检验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范升未经过注册商标人同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范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范升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范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范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孟范升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前人民陪审员 刘春鸣人民陪审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