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2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来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来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2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来根,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来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来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来根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德支行13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