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陈仕杰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272号被执行人:陈仕杰,男,1996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仕杰犯盗窃罪追缴罚金(2014)安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陈仕杰应追缴罚金人民币500元、退赔款人民币3983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30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仕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陈仕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