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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7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坡与被告王金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坡,王金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225号原告:刘东坡,男,现住延吉市。被告:王金江,男,汉族,成年人,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坡与被告王金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坡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景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