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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刑更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芳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720号罪犯刘芳生,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芳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8月20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芳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1、2013年春节后,罪犯刘芳生在经营综合服务社期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蔺学振处购买了四吨包装袋为猪饲料的硝酸铵复合肥,存放到其租赁的仓库内,并对外销售。经检验,被扣押的包装袋为猪饲料的肥料折合硝酸铵含量98.6%,不具有抗爆性。2、2011年9月份,罪犯刘芳生又以每枚10元价格非法卖给刘吉林金属制雷管65枚,用于打井作业。后被民警查获。根据上述事实,安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芳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罪犯刘芳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芳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芳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尹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