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敏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敏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393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90831-0,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下河村锦都花园三区28幢2号。法定代表人:于庆新。委托代理人:于文波,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敏佳,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敏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伊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