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催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大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大新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催36号申请人温州市大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账号:3********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某某支行。申请人温州市大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平安银行济南分行签发的号码为:30XXXXXX/31XXXXXX;出票人为山东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空白;金额为15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到期日为2016年4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大新不锈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美丽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曹凤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