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门树金、陈满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门树金,陈满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691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东侧,企业代码60112605-5。法定代表人:陈昌,董事长。被告:门树金。被告:陈满纯。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门树金、陈满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友人民陪审员 李炳海人民陪审员 石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