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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门树金、陈满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门树金,陈满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691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东侧,企业代码60112605-5。法定代表人:陈昌,董事长。被告:门树金。被告:陈满纯。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门树金、陈满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友人民陪审员  李炳海人民陪审员  石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