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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遵义市荣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荣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649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荣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大森鑫城飞云渡幢十一层6号。法定代表人:饶友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中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子营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忠,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遵义市荣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钢材款1839236.43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1270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2、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3、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