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井权诉被告郭继文、李爽、张智勇、刘广志、李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权,郭继文,李爽,张智勇,刘广志,李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488号原告李井权,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区。被告郭继文,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辽中区。被告李爽,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中县。被告张智勇,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中县。被告刘广志,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中县。被告李彬,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网通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职员,现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权诉被告郭继文、李爽、张智勇、刘广志、李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井权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井权承担。审 判 长 杨洁坤审 判 员 常 兵人民陪审员 刘妮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