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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吴雪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吴雪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649号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温泉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525739XL。法定代表人XX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战健娜,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吴雪鹏。委托代理人王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吴雪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9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