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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特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淑娥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淑娥,郝成浩,郝成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533号申请人:刘淑娥,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郝成浩,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郝成鹏,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淑娥与郝成浩、郝成鹏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郝立臣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平里店镇麻后村的房屋,由甲方刘淑娥继承,归甲方刘淑娥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淑娥与郝成浩、郝成鹏于2016年10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沄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