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5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953号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中兴村(五号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576168(1-1)。法定代表人:姚有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该公司职工。被告:易某某,男,1970年3月13日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易某某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