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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财保6号申请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巢路346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416X(3-4)。法定代表人:王则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南段。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062485445R。法定代表人:陈智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允龙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是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