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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乔善新诉被告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善新,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400号原告:乔善新,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被告: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善新诉被告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善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及243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43元。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