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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迭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迭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3024执恢2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罗某.执行担保人尚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迭部县人民法院(2015)迭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罗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申请人王某清偿本息共8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罗某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申请人王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31日,申请人王某再次提起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该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的执行担保人尚某为被申请人罗某向申请人王某代为清偿借款本息共86888元,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效,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3024执恢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杰代理审判员 段 宏 林代理审判员 安六十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