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柏山与王俊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370号申请执行王柏山,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乌尔其汉林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王俊山,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乌尔其汉林业局职工,现羁押于乌塔其监狱。王柏山与王俊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俊山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柏山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俊山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柏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王俊山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3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宝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