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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春丽与多吉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丽,多吉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743号原告李春丽,女,1968年7月19日生,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教师,现住青海省城北区海西路*号*栋***室。委托代理人李新波,男,1962年8月4日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虎台小区**栋***室。被告多吉加,男,1978年10月30日生,无固定职业,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西路**号*号楼***室。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春丽与被告多吉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春丽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丽撤回对被告多吉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丽负担。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清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