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查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653号原告查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查某承担。审判员 杜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