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诉被告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罗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845号原告:周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乙,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403273199,现住四川省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13社16号,系原告周某甲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701073842,现住威远县高石镇止马村18组27号,系原告周某甲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周某甲与罗某某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颖 微信公众号“”